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做出釋字第七三○號解釋,認定軍公教領退休金後再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年資最高不能超過卅五年的規定違憲。

本案由呂姓男子等人聲請釋憲。呂男原任職台電學英文 fb公司年資廿七年六月,領退休金後馬上轉任國立新竹教育大英語文法班學教授十五年,在民國九十八年二度退休並申請月退。

但教育部根據學校教職退休條例第十九條及相關施行細則規定,認為總年資最多不能超過卅五年。呂男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遭判敗訴定讞,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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